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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港務局關于免除廣州港貨物港務費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和港口設施保安費公共統籌部分的通知

穗港規字〔2019〕1號

廣州市港務局關于免除廣州港貨物港務費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和港口設施保安費公共統籌部分的通知

各港口經營人:

為了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降低物流成本,提升我市港口競爭力,加快推進廣州國際航運中心和國際航運樞紐建設,結合《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交水發〔2017〕10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關于清理規范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790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規范我省港口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規〔2017〕7號),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免除廣州港貨物港務費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和港口設施保安費公共統籌部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一)貨物港務費免除適用于經由廣州港吞吐的貨物和集裝箱。

(二)港口設施保安費免除適用于經由廣州港吞吐的外貿進出口貨物和集裝箱。

二、免除項目和標準。

(一)貨物港務費,免除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即交水發〔2017〕104號、粵發改規〔2017〕7號文規定標準的50%。

(二)港口設施保安費,免除公共統籌部分,即交水發〔2017〕104號文規定標準的20%。

三、港口經營人應當對照交水發〔2017〕104號、粵發改規〔2017〕7號文相關規定,及時對免除上述收費項目后的港口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四、港口經營人應當通過創新經營管理、提高生產效率等方式繼續為進出港貨物和船舶提供優質服務,不得變相漲價或擅自增設收費項目。

五、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以上減免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相關價格違法行為。

六、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廣州市港務局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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