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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 發展改革委 關于修訂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交通運輸部各直屬海事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于進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國務院關于優化口岸營商環境的工作部署,進一步清理規范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切實增強企業減負獲得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央定價目錄》,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港口收費計費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政府定價收費標準

將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引航(移泊)費、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拖輪費的收費標準分別降低15%、20%、10%和5%。進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內貿船舶(化學品船、液化氣體船除外)、進出長江干線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內貿船舶,由船方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使用拖輪。

二、合并收費項目

按照“減項、并項”的原則,將堆存保管費、庫場使用費合并名稱為庫場使用費;將供水(物料)服務費、供油(氣)服務費、供電服務費合并名稱為船舶供應服務費;將垃圾接收處理服務費、污油水接收處理服務費合并名稱為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服務費。

三、規范收費行為

港口經營人、引航機構等單位要嚴格執行政府定價,落實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和公示制度,根據本通知及時調整對外公示的收費項目名稱和收費標準。相關代理企業代收代付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等政府定價收費,不得加價收費。不得通過各種手段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強制收費。圍油欄服務單位不得對裝卸非持久性油類的船舶強制提供圍油欄服務。圍油欄服務單位、拖輪經營人等不得超范圍、超標準收費。

引航服務以外引領海上移動式平臺在我國水域航行的技術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引領服務單位與委托方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四、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將本通知要求及時、準確傳達到相關經營人和單位。要加強政策落實情況督導,督促港口經營人和相關單位開展自查自糾,暢通舉報渠道,公布舉報電話,及時處理反映的問題,鼓勵使用12328電話咨詢和投訴相關問題。要與相關部門加強協調,建立聯動機制,開展聯合執法,加大對違規收費等行為的處罰力度。港口理貨、拖輪、圍油欄服務等市場經營要進一步引入競爭機制。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政策執行和市場變化情況適時完善相關政策。原交通部《關于收取港口設施保安費有關事宜的通知》(交水發〔2006〕238號)和《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交水發〔2017〕104號)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有關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交通運輸部            

發展改革委            

2019年3月13日     



港 口 收 費 計 費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為規范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完善港口價格形成機制,維護港口經營、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港口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央定價目錄》、《中央涉企經營服務收費目錄清單》、《中央涉企進出口環節經營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和《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長江干線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對外開放港口,提供船舶進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駁運、儲存和港口保安等服務,由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等單位向船方、貨方或其代理人等計收港口經營服務性費用,適用于本辦法。

各港與香港、澳門、臺灣之間運輸的港口收費,比照本辦法有關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和外貿進出口貨物及集裝箱的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港口的收費計費辦法,依據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長江干線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費計費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條 港口收費包括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其中實行政府定價的港口收費包括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港口收費包括引航(移泊)費、拖輪費、停泊費和圍油欄使用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港口收費包括港口作業包干費、庫場使用費、船舶供應服務費、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服務費、理貨服務費。

上述收費項目均應單獨設項計收,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不得超出以上范圍另行設立港口收費項目。

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要建立收費目錄清單制度,采取公示欄、公示牌、價目表(冊)或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摸屏等方式,主動公示收費項目、對應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接受社會監督。收費公示欄(含公示牌、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摸屏等)要長期固定設置在收費場所以及港區內方便閱讀的地方,盡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體端正規范。

第四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港口收費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計收;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港口收費應以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為上限,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可在不超過上限收費標準的范圍內自主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港口收費由港口經營人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生產經營成本和服務內容自主制定收費標準。

實行政府定價的港口收費標準按本辦法規定的費率確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港口收費標準按本辦法規定的基準費率、附加收費、優惠收費合計確定。

引航(移泊)費的具體收費標準,應經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抄報省級交通運輸、價格主管部門,由引航機構對外公布執行。

第五條 船方、貨方或其代理人應不遲于船舶到港的當天,將有關付費人的書面資料提交港口經營人、管理人或引航機構。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進出口艙單及有關資料有誤或需要變更的,應在卸船或裝船前書面通知港口經營人、管理人或引航機構。

第六條 港口收費計費單位和進整辦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費用計算以人民幣元為計費單位。每一提貨單或裝貨單每項費用的尾數按四舍五入進整,每一計費單的最低收費額為1元。

(二)船舶以計費噸為計費單位,按凈噸計算,1凈噸為1計費噸,無凈噸的按總噸計,既無凈噸也無總噸的按載重噸計,既無凈噸也無總噸和載重噸的按排水量計,并均按計費噸的收費標準計費。拖輪按馬力計算,1馬力為1計費噸。木竹排、水上浮物等按體積計算,1立方米為1計費噸。不滿1計費噸的按1計費噸計。

(三)時間以日或小時為計費單位。以日為計費單位的,按日歷日計,不滿1日按1日計;以小時為計費單位的,不滿1小時按1小時計,超過1小時的尾數,不滿半小時按0.5小時計,超過半小時的按1小時計。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距離以海里或千米為計費單位,不滿1海里或1千米的按1海里或1千米計。

(五)面積以平方米為計費單位,不滿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

(六)貨物以重量噸或體積噸為計費單位,既有重量噸又有體積噸的,擇大計費。重量噸為貨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為1重量噸;體積噸為貨物“滿尺丈量”的體積,以1立方米為1體積噸。特殊貨物重量按表1(特殊貨物重量換算表)進行換算,實重大于換算重量時,按換算重量計算。

(七)每一提貨單或裝貨單每項貨物的重量或體積,最低以1重量噸或1體積噸計算;超過1重量噸或1體積噸的,尾數按0.01進整。每一計費單同一等級的貨物相加進整。

(八)集裝箱以箱(20英尺或40英尺)為計費單位??烧郫B的空箱,4箱及4箱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箱相應標準的重箱計費。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貨物的重量或體積,以提貨單、裝貨單或港口貨物作業合同上所列為準。港口經營人、管理人可對貨物的重量或體積進行核查,提貨單、裝貨單或港口貨物作業合同上所列重量或體積與核查不符的,以實際核查結果作為計費依據。

第八條 除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外,引航(移泊)費、拖輪費、停泊費和圍油欄使用費均應以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為上限計收費用。


第二章 貨物港務費


第九條 經由港口吞吐的貨物及集裝箱,由具體負責維護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錨地等港口基礎設施的單位向貨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貨物港務費。

第十條 外貿貨物港務費計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貿貨物港務費按表2(外貿貨物港務費費率表)規定費率分別計收進、出港貨物港務費。

(二)下列貨物及集裝箱免收外貿貨物港務費:

1.憑客票托運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裝貨墊縛材料;

4.隨包裝貨物同行的包裝備品;

5.隨魚鮮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鹽;

6.隨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飼料;

7.使館物品、聯合國物品、贈送禮品、展品、樣品;

8.國際過境貨物;

9.集裝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第十一條 內貿貨物港務費計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貿貨物港務費按表3(內貿貨物港務費費率表)規定費率分別計收進、出港貨物港務費。

(二)下列貨物及集裝箱免收內貿貨物港務費:

1.憑客票托運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裝貨墊縛材料;

4.隨包裝貨物同行的包裝備品;

5.漁船捕獲的魚鮮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鹽;

6.隨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飼料;

7.使館物品、聯合國物品、軍用物品;

8.因意外事故臨時卸在港內仍需運往原到達港的貨物;

9.用于本港建設的貨物;

10.購進或售出的船舶;

11.集裝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第三章 港口設施保安費


第十二條 經由港口吞吐的外貿進出口貨物及集裝箱,由取得《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的港口經營人,按表4(港口設施保安費費率表)規定費率向貨方或其代理人分別計收進、出港港口設施保安費。

第十三條 外貿進、出口內支線運輸集裝箱,由承擔國際運輸段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向其掛靠港口的港口經營人代交港口設施保安費。

第十四條 外貿進口貨物及集裝箱因故停留中途港不再經水運前往到達港或其他港口的,港口設施保安費由中途港計收;因故停留中途港未辦理清關手續并繼續經水運前往原到達港或其他港口的,港口設施保安費由到達港計收。

第十五條 下列貨物及集裝箱免收港口設施保安費:

1.憑客票托運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裝貨墊縛材料;

4.隨包裝貨物同行的包裝備品;

5.隨魚鮮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鹽;

6.隨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飼料;

7.使館物品、聯合國物品、贈送禮品、展品、樣品;

8.進口化肥、國際轉關和國際過境貨物及集裝箱;

9.集裝箱空箱(含商品集裝箱)。


第四章 引航(移泊)費


第十六條 引領航行國際航線船舶進、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計收引航費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引航距離在10海里及以內,且引領船舶在120000凈噸及以內的引航費,按表5(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A)規定費率計收。引航距離在10海里及以內,且引領船舶超過120000凈噸的引航費按49000元計收。

(二)引航距離超過10海里的引航費,其超程部分按表5編號1(B)規定費率計收。

(三)超出各港引航距離以遠的引航費,其超遠部分的引航費按表5編號1(A)規定費率的30%計收。

(四)大連、營口、秦皇島、天津、煙臺、青島、日照、連云港、上海、寧波、廈門、汕頭、深圳、廣州、湛江、防城、???、洋浦、八所、三亞港以外的港口(港區),引航費加收引航附加費,最高不超過每計費噸0.27元。

(五)引領航行國際航線船舶過閘,引航費加收過閘引領費,過閘引領費按表5編號1(C)規定費率計收。

第十七條 引領航行國內航線船舶進、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計收引航費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引航距離在10海里及以內的引航費,按表6(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A)規定費率計收。

(二)引航距離超過10海里的引航費,其超程部分按表6編號1(B)規定費率計收。

(三)超出各港引航距離以遠的引航費,其超遠部分的引航費按表6編號1(A)規定費率的30%計收。

第十八條 港口的引航距離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并對外公布,同時抄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引領國際、國內航線船舶在港內移泊,由引航機構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計收移泊費。引領國際航線船舶在港內移泊,按表5(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D)規定費率按次計收移泊費。引領國內航線船舶在港內移泊,按表6(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C)規定費率按次計收移泊費。

第二十條 引領國內航線船舶航行黑龍江水系,引航費按表7(航行國內航線船舶黑龍江水系引航費基準費率表)規定費率計收,20000計費噸以上船舶和4000計費噸以上由拖輪拖帶駁船、木竹排、水上浮物的引航費收費標準由引航機構與船方或其代理人協商確定;港內移泊費按表6(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D)規定費率按次計收。

第二十一條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節假日或夜班的引航(移泊)作業應根據實際作業情況分別加收引航(移泊)費附加費。節假日、夜班的引航(移泊)作業時間占全部作業時間一半及以上,或節假日、夜班的作業時間大于等于半小時的,節假日或夜班的引航(移泊)費附加費應按表5(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規定費率的45%分別加收,既為節假日又為夜班的引航(移泊)費附加費按表5編號1規定費率的90%一并加收。

第二十二條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碼計費噸為2000計費噸;航行國內航線船舶黑龍江水系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碼計費噸為300計費噸,其他航行國內航線船舶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碼計費噸為500計費噸。

第二十三條 引航費按第一次進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別計收。

第二十四條 由拖輪拖帶的船舶、駁船、木竹排或水上浮物,其引航(移泊)費按拖輪的功率(馬力)與所拖船舶、駁船、木竹排或水上浮物的計費噸合計計收。


第五章 拖 輪 費


第二十五條 船舶靠離泊使用拖輪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輪,提供拖輪服務的單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計收拖輪費。航行國際、國內航線船舶每拖輪艘次費率分別按表8(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拖輪費基準費率表)、表9(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拖輪費基準費率表沿海港口部分)和表10(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拖輪費基準費率表內河港口部分)規定計收。

沿海港口的船舶靠離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輪艘數的配備標準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海事管理機構提出,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其合規性、合理性進行審核后公布。長江干線拖輪艘數的配備標準由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會同沿江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并對外公布。

第二十六條 被拖船舶靠離的泊位與最近的拖輪基地距離超過30海里但小于等于50海里的,其拖輪費可按基準費率的110%收??;距離超過50海里的,可按120%收取。

第二十七條 拖輪費與燃油價格實行聯動,燃油價格大幅上漲或下跌影響拖輪運營成本發生較大變化時,適當調整拖輪費基準費率標準。具體聯動機制和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章 ?!〔础≠M


第二十八條 停泊在港口碼頭、浮筒的船舶,由提供停泊服務的港口經營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計收停泊費。停泊費計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航行國際、國內航線船舶,停泊費分別按表5(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2(A)和表6(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2(A)規定費率計收。

(二)下列航行國際、國內航線的船舶,分別按表5編號2(B)和表6編號2(B)規定費率計收停泊費:

1.貨物及集裝箱裝卸或上、下旅客完畢4小時后,因船方原因繼續留泊的船舶;

2.非港口原因造成的等修、檢修的船舶(等裝、等卸和裝卸貨物及集裝箱過程中的等修、檢修除外);

3.加油加水完畢繼續留泊的船舶;

4.非港口工人裝卸的船舶;

5.國際客運和旅游船舶。

第二十九條 停泊在港口錨地的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由負責維護港口錨地的單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按表5(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2(C)規定費率計收停泊費。

第三十條 船舶在港口碼頭、浮筒、錨地停泊以24小時為1日,不滿24小時的按1日計。船舶在港每24小時交叉發生碼頭、浮筒、錨地停泊的,停泊費按表5編號2(A)規定費率計收。

第三十一條 系靠停泊在港口碼頭、浮筒的船舶的船舶,視同停泊碼頭、浮筒的船舶計收停泊費。

第三十二條 由于港口原因或特殊氣象原因造成船舶在港內留泊,以及港口建設工程船舶、軍事船舶和執行公務的公務船舶留泊,免收停泊費。


第七章 圍油欄使用費


第三十三條 船舶按規定使用圍油欄,由提供圍油欄服務的單位向相關規定明確的布設圍油欄義務人收取圍油欄使用費。

第三十四條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的圍油欄使用費,按表5(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3規定費率計收。航行國內航線船舶的圍油欄使用費,按表6(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3規定費率計收。


第八章 港口作業包干費


第三十五條 港口經營人為船舶運輸的貨物及集裝箱提供港口裝卸等勞務性作業,向船方、貨方或其代理人等綜合計收港口作業包干費;港口經營人為客運和旅游船舶提供港站使用等服務,向客運和旅游船舶運營企業或其代理人綜合計收港口作業包干費。

第三十六條 港口作業包干費的包干范圍包括港口作業的全過程,港口經營人應分別將下列貨物及集裝箱港口作業、客運港口服務納入港口作業包干費,不得單獨設立收費項目另行收費:

(一)貨物及集裝箱港口作業:散雜貨裝卸(包括為在船艙散貨上加裝貨物進行平艙以及按船方或其代理人要求的其他特殊平艙),集裝箱裝卸,鐵路線使用,鐵路貨車取送,汽車裝卸、搬移、翻裝,集裝箱火車、駁船裝卸(包括在長江干線和黑龍江水系港口使用拖輪取送駁船到碼頭裝卸貨物),集裝箱拆、裝箱,起重船、起重機、吸揚機使用,起貨機工力,拆包和倒包,灌包和縫包,分票,挑樣,一般掃艙和拆隔艙板,裝卸用防雨設備、防雨罩使用,裝卸及其他作業工時,岸機使用,以及困難作業,雜項作業,減加載,搗載,轉棧,超長(笨重、危險、冷藏、零星)貨物作業,地秤使用,軌道衡,尺碼丈量,庫內升降機或其他機械使用,除塵,集裝箱清洗,成組工具使用。

(二)客運港口服務:客運和旅游客運碼頭服務、港站使用服務、行李代理、行李裝卸、進出碼頭迎送旅客。

第三十七條 港口經營人可根據港口作業情況增加或減少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作業內容,但均應納入港口作業包干費統一計收,收費標準由港口經營人自主制定。

第三十八條 港口作業包干費不得包含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收費項目和其他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


第九章 庫場使用費


第三十九條 貨物及集裝箱在港口倉庫、堆場堆存,或經港口經營人同意,在港口庫場進行加工整理、抽樣等,由港口經營人向貨方或其代理人收取庫場使用費。

第四十條 庫場使用費的收費標準由港口經營人自主制定。


第十章 船舶供應服務費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服務費


第四十一條 為船舶提供供水(物料)、供油(氣)、供岸電等供應服務,由提供服務的單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供應服務費。

第四十二條 為船舶提供垃圾接收處理、污油水接收處理等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服務,由提供服務的單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服務費。

第四十三條 船舶供應服務費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由提供服務的單位自主制定。水、油、氣、電價格按照國家規定價格政策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滿尺丈量”是指按《進出口商品貨載衡量檢驗規程》(SN/T0892)進行的丈量。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貨物”按《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7號)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節假日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節假日和休假日。夜班作業時間是指21時至次日8時時段內連續8小時的作業時間,具體時間起訖點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并對外公布。

第四十七條 沿海內支線集裝箱船舶,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港口收費以表5(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規定費率的50%計收;長江內支線集裝箱船舶,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港口收費以表6(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規定的費率計收;承運海洋原油、液化石油氣(外貿進出口原油、液化石油氣除外)的船舶,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港口收費以表5規定費率的50%計收。

第四十八條 對搶險救災物資運輸的港口作業收費,由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對軍事運輸的港口作業收費,由交通運輸部會同負責軍事運輸的管理部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為5年。2017年7月12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港口收費計費辦法》停止執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表:1.特殊貨物重量換算表

  2.外貿貨物港務費費率表

  3.內貿貨物港務費費率表

  4.港口設施保安費費率表

  5.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

  6.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

  7.航行國內航線船舶黑龍江水系引航費基準費率表

  8.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拖輪費基準費率表

  9.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拖輪費基準費率表(沿海港口)計費

  10.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拖輪費基準費率表(內河港口)計費

(以上表略,詳情請登錄交通運輸部網站)

來源:交通運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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