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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74號(關于推廣新一代海關稅費電子支付系統)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74號(關于推廣新一代海關稅費電子支付系統)
    為進一步提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支付海關稅款的便捷性,提高稅款入庫效率,海關總署決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國推廣新一代海關稅費電子支付系統(以下簡稱“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通過財關庫銀橫向聯網實現海關稅費信息在海關、國庫、商業銀行等部門之間電子流轉、稅款電子入庫。
     企業可登錄“單一窗口”、“互聯網+海關”平臺使用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繳納海關稅費。
     該系統目前可支付的稅費種類有:進出口關稅、反傾銷稅、反補貼稅、進口環節代征稅、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緩稅利息、滯納金等。
    二、商業銀行、進出口企業自愿使用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參與海關稅費電子支付業務,并應遵守《新一代海關稅費電子支付業務操作規范》(見附件)。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并通過海關總署技術聯調測試和業務功能測試的商業銀行,可以使用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
    (一)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批準設立,并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二)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和《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度的規定,沒有出現挪用、滯壓海關稅款等情事;
   (三)同意使用電子簽名技術,并承認稅費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
   (四)與海關、企業簽訂電子支付三方合作協議;
   (五)符合海關網絡連接、數據傳輸、信息安全等相關技術要求,以及有關系統安全運行維護管理規范;
   (六)符合海關總署其他相關規定。
  四、符合以下條件的進出口企業,可以使用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
    (一)中國電子口岸的入網用戶,取得企業法人卡及操作員卡,具備聯網辦理業務條件;
     (二)與海關和商業銀行簽訂電子支付三方合作協議;
     (三)符合海關總署其他相關規定。
    五、使用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的商業銀行應保守進出口企業的商業秘密。
    六、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商業銀行和進出口企業,海關有權終止其開展電子支付業務。
        特此公告。
附件:  新一代海關稅費電子支付業務操作規范.                                                                                 海關總署                                                                                                        2018年6月27


附件

新一代海關稅費電子支付業務操作規范

第一條 為確保新一代海關稅費電子支付系統(以下簡稱“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的順利運行,規范海關、中國電子口岸、商業銀行和企業的操作,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符合相關條件且通過海關總署技術聯調測試和業務功能測試的商業銀行可以使用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
第三條 符合相關條件且通過“單一窗口”、“互聯網+海關”與海關和商業銀行完成電子簽約的企業,可以使用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
第四條 直屬海關關稅、財務部門依其職責指導商業銀行和進出口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開展新一代電子支付業務。
直屬海關財務部門負責在海關業務系統中維護當地國庫代理行及賬戶等信息,確保海關業務系統中的電子信息與實際賬號信息保持一致。
第五條 進出口報關單電子審結后,海關業務系統自動向電子口岸發送稅(費)信息,電子口岸將簽約企業的稅(費)信息發送至“單一窗口”、“互聯網+海關”平臺。
企業可登錄“單一窗口”、“互聯網+海關”平臺查詢稅(費)信息,并發送稅(費)扣稅指令。企業發送扣稅指令后,該份稅單在“單一窗口”、“互聯網+海關”平臺中被標記為支付處理中。
第六條 海關業務系統收到電子口岸轉發的企業稅(費)扣稅指令后,對該份稅單自動置“新一代電子支付”標志和開征標志,并通過國庫TIPS 系統將扣稅指令發送至銀行。
第七條 銀行根據TIPS 系統轉發的扣稅指令進行扣稅操作,并通過TIPS 系統向海關業務系統發送扣稅結果報文。
扣稅成功的,海關業務系統根據TIPS轉發的扣稅成功報文自動核注稅(費),核注人為“888888”,核注日期為銀行實際扣款日期,并將稅費核注信息通過電子口岸發送至“單一窗口”、“互聯網+海關”平臺。
扣稅失敗的,海關業務系統根據TIPS轉發的扣稅失敗報文自動取消該份稅單的支付方式標志和開征標志,并通過電子口岸向“單一窗口”、“互聯網+海關”平臺發送取消支付報文?!皢我淮翱凇?、“互聯網+海關”平臺將該份稅(費)單的支付狀態調整為支付失敗狀態,企業可重新支付。
第八條 采用新一代電子支付方式進行支付的稅單,海關業務系統不允許進行人工核注、反核注操作。
第九條 扣稅成功且符合放行條件的,現場海關即可辦理放行手續。
第十條 根據海關總署2018年第10號公告等文件開展《海關專用繳款書》打印改革試點的海關,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一份報關單對應的稅單通過新一代電子支付方式繳納稅(費)的,只有該份報關單的所有稅單核注后,海關業務系統才允許對該報關單進行重審。重審后,稅費數據發生變化的,系統將生成退補稅稅單數據。
第十二條 新一代電子支付稅(費)單未核注的,業務系統不允許撤銷報關單。
第十三條 一份報關單生成多份稅單的,企業可全部選擇新一代電子支付方式,也可選擇新一代電子支付與柜臺支付的組合支付方式。
第十四條 直屬海關應設立相應的崗位,對新一代電子支付業務的參與情況進行監控,及時發現和處置異常情況。
第十五條 銀行應及時處理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的各項電子指令。
第十六條 遇異常情況,企業可通過網絡或熱線電話向海關、銀行、中國電子口岸和“單一窗口”、“互聯網+海關”平臺提出協查要求,接到協查要求的部門應在保證企業正常通關的原則下及時解決。
第十七條 本規范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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