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進出口貨物提前申報管理要求的公告 |
總署公告〔2014〕74號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向海關提前申報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提前申報的,應當先取得提(運)單或載貨清單(艙單)數據。其中,提前申報進口貨物應于裝載貨物的進境運輸工具啟運后、運抵海關監管場所前向海關申報;提前申報出口貨物應于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場所前3日內向海關申報。 二、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如實申報,并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規范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按照海關要求交驗有關隨附單證、進出口貨物批準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文件。 四、進口提前申報貨物因故未到或者所到貨物與提前申報內容不一致的,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關提交說明材料,有關報關單修改或撤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20號)及相關規定辦理。 出口提前申報貨物因故未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運抵海關監管場所的,海關撤銷原提前申報的報關單。因故運抵海關監管場所的貨物與提前申報內容不一致的,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關提交說明材料,有關報關單修改或撤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20號)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進出口貨物許可證件在海關接受申報之日應當有效。貨物提前申報之后、實際進出之前國家貿易管制政策發生調整的,適用貨物實際進出之日的貿易管制政策。 六、提前申報的進口貨物,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和匯率;提前申報的進口轉關貨物,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抵達指運地之日實施的稅率。 提前申報的出口貨物,適用海關接受申報之日實施的匯率和稅率;提前申報的出口轉關貨物,應當適用啟運地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七、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貨物和轉關貨物的提前申報比照上述要求辦理,提前申報轉關貨物的轉關手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轉關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89號)有關規定辦理。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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